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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3.1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与公路行政执法界说
  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为依法实现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公路社会关系中,对被管理者(即法律上所的公路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有关公路的法律规范,并执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公路行政监督检查既属于公路行政的组成部分,又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范畴。如实地检查、公路路政巡阅、书面监督检查、审阅、特别监督检查(如安全检查、车辆检查、到车辆停放场所检查和到车辆所属单位进行检查等)。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从属于公路行政执法。公路行政执法是指公路行政主体在公路行政活动中对公路行政相对人做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对象的广泛性、执法内容的技术标准性特征。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特征,它不同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一般性民事行为,如购买办公用品等,也不等同于公路行政机关内部协商性(不具有行使国家强制力特征)的行为。
  公路行政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公路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从其过程看可分为事先管理和事后补救两个过程。事先管理是指公路行政主体根据公路法律规范的规定,预先制定行为规则,干预公路工作秩序,调整公路社会关系。事后补救,是指由于公路行政相对人对公路行政行为不服,产生公路路政争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相应机构)通过审查做出裁决,解决公路路政争议。公路行政执法在这两个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既是前一过程的延续,又是后一过程产生的前提。
  3.2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与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区别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与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公路行政督检查是公路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公路法律关系中公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对公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外部”的监督检查。其执法主体是公路行政主体,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守法与否进行监督与督促;是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执行与否进行检查。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是以公路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制约机制,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有公路行政执法权的公路行政机关(及其相应机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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