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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公路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公路法》何时开始生效、失效以及法律的溯及力。《公路法》的终止效力有两种情况,其一,可由原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颁布(或修订)替代性法律(如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其二,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变更或撤销。
  《公路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依据立法理论,我国《公路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含依法投资建设、管理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在上述公路社会关系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均构成我国《公路法》所约束的范围。
  §2公路行政与公路路政界说
  公路行政与公路路政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公路行政不仅仅是公路路政。
  2.1.公路行政与公路路政界说
  行政是一种为实现国家目的而主动适用法律的活动。在《公路法》中多处涉及公路行政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讲,公路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范畴,以《公路法》为基础的公路法律规范体系的执行构成公路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路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公路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以实现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在公路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延伸。据前述“公路”的时空范畴,显然公路行政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中的国家职能体现。
  公路路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路路政应是如上所述的公路行政, 狭义的公路路政,即指“使用中的公路”行政。通常交通行业所讲的公路路政,即指狭义的公路行政。公路路政不能简称路政,因为路政包括公路路政、铁路路政、城市道路路政等等。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许可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对运行公路进行的旨在保护国家的公路路产,维护国家的公路路权的行政管理活动。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和《公路法》第五章“路政管理”均是围绕公路路产保护、公路路权维护而展开的依法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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