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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公路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我国公路法规体系的最终形成。一方面,现有的法规、规章亟需与《公路法》配套接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综合运输体系的协调发展,还将有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待于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去调整和规范。根据国家的立法规划,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见,围绕《公路法》进行配套的立、废、改工作,及时清理现有法规,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统一的需要。目前,有关方面正在陆续出台或加紧制定、修订《公路法》配套的条例或规章,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损坏公路赔补偿办法》、《公路损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公路命名编号管理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与规章。可以看出,在《公路法》框架下形成配套的公路行政法律规范将对依法治路有重要意义。
 1.5 《公路法》的效力范围界说
  《公路法》的效力范围蕴含着《公路法》的时间、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公路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公路法》在什么地方、什么地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依其立法机关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立法理论上讲,根据《公路法》2条的规定,该法律在我国境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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