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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对基因的专利法保护

  至此,从国外专利的认识历程来看,发明与发现之间仍然具有一条十分明确的界限,并不象某些学者所认为的发明与发现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发明与发现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人力作为,是否脱离了自然存在状态,具备一定的工业实用性,至少是潜在的工业实用性。作为自然物质,当其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功能研究,大致确定具有一些特定的工业实用性,就可以被授予专利。由此看来,对一项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关键是看是否具备工业实用性,或具备潜在的工业实用性。
  争论到此,似乎就应当到此结束,然而事实远未如此简单,对于动、植物基因,由于其本身的客体地位,因而只要解决了其实用性问题,对授予专利权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对于人类的基因,由于人本身的主体地位,对人体基因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却引发了一场更大规模的争论。
  二.是否应给予人类基因专利法保护
  ——伦理道德标准的争论
  1986年,著名生物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RENATO DULBECCO率先提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简称H G P)。1990年,美国率先开展了“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计划耗资30亿美元,用15年时间完成对人类基因研究的一系列重大课题。而继美国之后,欧洲、日本以及我国都开展了相关的人体基因研究,在基因研究需要大量资金以及基因的专利垄断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相关研究机构、公司,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也就不足为怪,但这一举动却引发了一场关于人体基因能否授予专利权的激烈争论。近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伦理、知识产权和基因组国际研讨会”,会上,在是否应当对人类基因给予专利保护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大多数科学家不赞成对人类基因给予专利保护,相反,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律师都比较赞成对人类基因给予专利保护。[3]
  反对给予人体基因专利法保护的人一般认为:人作为主体存在,如果授予人体基因专利权,则有了可能破坏“主体平等”这一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一部分人的生存与发展掌握在另一部分人手里,对人类基因授予专利会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理由是有人顾虑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控告侵犯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
  赞成给予人体基因专利法保护的人则认为:授予人体基因专利权,并不会直接导致一部分人沦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专利权的行使仍会受到有关法律规范的限制。授予人体基因专利可以促进对人体基因研究的发展,专利保护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人愿意进行风险投资,从而使科学技术成为无源之水。而且,从根本上讲,人类基因也是化学物质,对其授予专利权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也不会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其研究成果还会造福人类,用来解除人类疾病造成的痛苦,就象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一样。为人类战胜疾病提供保证,最终的目的是造福人类社会。从专利制度本身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仿制行为。相反,专利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以使其不会违反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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