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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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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闻作品剽窃的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有着密切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工业上、商业上公正、诚实的习惯,保障公平交易的法律。而无论专利法商标法,还是著作权法,可以说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的。” 新闻作品剽窃的认定首先要借助《著作权法》,将新闻作品剽窃视为不正当竞争,又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而新闻作品剽窃就存在于法律条款上何者更为适用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为普通法,而《著作权法》等为特殊法。《著作权法》有规定的应从《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著作权法》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如何处罚,《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对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至5000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一条对商品主体或营业主体混同行为的处罚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中,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多为一万至二十万元。相比之下,《著作权法》对剽窃的处罚要轻得多。《著作权法》四十六条二至六款对非法复制出版等传播行为做了限制,但非法复制品如不发行,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构成严重损害,正因为如此《实施条例》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处罚程度较单纯剽窃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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