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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一) 新闻作品剽窃与平等、诚实交易
  剽窃之作被某媒体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出去谋取商业利益,违背了平等和诚实的交易原则。首先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在与同行进行不平等的低成本竞争。新闻媒体的市场运作存在着两个买卖关系。一是受众与媒体,另一则是媒体与广告客户。单从媒体与受众的买卖来看,媒体是入不敷出的;但从媒体与广告客户的买卖来看,广告商则是媒体的主要财源。看一家媒体经营得如何,两层关系都要看。这两层关系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常用发行量、收视率来衡量媒体质量的高低,广告商也正是从受众数量来决定广告投入的多少。从根本上讲媒体受众的数量又取决于媒体新闻的质量,提高报道水平是改善媒体经营的根本,消息好,广告收入才多。既然新闻作品的好坏和广告收益有密切关系,而刊载剽窃之作是以侵权方式提高自己报道水平,吸引受众,剽窃行为与媒体经营也就联系到了一起。新闻的采访编写是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这些要计入媒体运作的成本中。剽窃者无需大量投入,就廉价获取新闻作品与同行进行低成本竞争,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其次,新闻作品剽窃是一种欺诈行为,误导了受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意味着只要支付了稿酬,不注出处刊载他人文章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注出处的刊载他人文章使转载与剽窃的界限变得模糊,为剽窃行为提供了藏身之地。刊载不加出处的剽窃之作,会给受众一种深入采访的假象。《反不正当争法》中所列举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多为以假乱真,而新闻作品剽窃则是让受众误认为剽窃之作是记者深入采访之所得,它干扰了受众对媒体报道质量的正确评价。虽然两者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误导他人却是相同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中普遍予以禁止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在发展,竞争的手段、方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只要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参与了市场运作,不公平的挤占了同行的市场份额,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国外就有将新闻剽窃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判例。“1963年,宾州帕新顿的报纸水银报控告当地广播电台WPZA剽窃其新闻。要求法院签发命令制止,非经其同意或授权,不得再剽窃占用该报之当地地方消息。法院准其所请指出:电台电视台与报纸的广告生意彼此激烈竞争。水银报的消息,实际上就是有助于广告生意的整个商业交易一部分,易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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