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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2、新闻飘窃的认定方法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如果除单纯事实消息外,新闻作品中的调查、综述、分析、评论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两部新闻作品除纯事实消息外,内容也有相同之处,是否为剽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
  (1)看原作是否为独家新闻、独家采访。独家新闻是指由唯一一家新闻机构向外界发布的新闻。独家报道是指某新闻单位的记者单独对某重要人物进行的采访。“独家采访往往要求采访者在他们自己的媒体上发表其独家新闻以前,被采访者不得向其他新闻媒体(包括本国新闻界)透露其内容,只能在独家采访者发表以后才允许其他新闻单位报道。” 在独家新闻发布前,被采访大是独家新闻唯一的提供者。只要剽窃者无法证实被采访者接受过采访,就应认定为剽窃。独家采访是媒体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独家新闻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性,对独家新闻的剽窃也最具市场损害性。
  (2)看是否深入采访。如果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获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相同的情况。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对内容相同的新闻报道不应完全照搬文学作品剽窃的认定方法。两部文学作品的情节相同,其中一部会被认定为剽窃。但新闻报道受特定报道事实的制约,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不能仅凭相同的内容而认定为剽窃。
  (3)看作品的构思、风格。每位报道者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一,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只要出自两人之手,作品的构思、文字风格一般都会有所不同。时事新闻只包含了单纯的事实消息,作者的运笔空间有限,文字风格及独特构思都无从体现,但在其他新闻作品中则会存在风格和结构问题,事实虽无著作权,但描述事实的文体风格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新闻作品剽窃的认定不能单从剽窃的某一方面来看,而应从上述三方面综合分析。例如报道内容相同,文字风格不同,但一作者是在看了原作后用自己的语言改写的,并没有深入采访,只要证据充分就应认定为剽窃。关于新闻剽窃的认定还有待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
  二、从新闻作品剽窃看媒体的经营
  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营者为了能击败对手,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对手竞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为法律所允许,有些则属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界定不一,但都认为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平等、诚实的交易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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