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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浪费罪初探

  客观特征。浪费罪的客观方面是认定浪费罪的客观根据。笔者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不法行使了职务上的权限,即利用了其职务的合法性、职能性、权利性,这是浪费罪客观方面的前提。其次实施了浪费国家、集体、公共财产的行为,即行为人贪图享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违反规定购买小汽车、出国旅游等肆意挥霍公共财产的行为。最后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浪费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至于如何确定浪费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大,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则其社会危害性也就严重。二)浪费公共财产的数额。这是衡量浪费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
  主体特征。浪费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为刑法93条中所指的范围,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是指:一)刑法382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主观特征。浪费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故意或过失的态度。故意浪费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但为贪图享乐等其它原因,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过失浪费是指行为人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虽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由于漫不经心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存在侥幸心理,轻视可以避免,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浪费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浪费不构成浪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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