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正义中的道德法则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具有天然的道德合法性,它与人们的道德理想是一致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特性的话,这种所谓的程序就不能实现对弱者的保护,也不能确保诉讼的参与者拥有平等、公正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实现追求正义的愿望。
  那么如何使一种法律程序具有内在的优秀的道德品质呢?首先,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裁判者必须保证被裁判者受到应得的对等对待,这样才能使程序本身具备内在的优秀品质。这种对等对待表现为将裁判者和被裁判者处于同等的道德文化地位,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对方的合理制约。同时,被裁判者的程序性权利也要受到良好的法律保障和道德关怀。在程序进行中,控辩双方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应受到尊重,体现程序的人道性。其实,对人格尊严的内在价值的尊重就是公正对待的核心。程序正义就是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⑦
  其次,程序正义价值中的道德表现要与公民的基本道德需求相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对裁决过程的信赖,对裁决结果的信任和接受。当然,公民的基本道德需求既有其绝对性,又有其相对性。在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理念,就应成为法律程序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它是公民信仰法律的基石,缺少了这样的道德内容,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就的规则将取而代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在同步变化,相应的,法律程序也将创制出新的规则体系,创制出反映新的时代风貌的展示人们新的道德体验的规范。只有双方的互动法律程序才能产生内在的优秀的道德品质。
  最后,就我国有关法律程序的思想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几乎没有存在过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反重视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追求官方决定的正义性,相信为此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选择,这却似乎是中国人所强调的价值归宿。我们现在开展的“严打斗争”多多少少就带有这种意味,官方决定的正义性,程序的工具主义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对程序正义的道德价值理解上存在的误区。在实行法治的今天,我们了解并接受程序正义这样一种道德准则这是一回事,坚持和理解程序正义却是另一回事。了解和接受了程序正义价值,但却按照不合理的解释方法理解程序正义的道德合理性,其结果同样会导致对程序正义本身的独立价值的否定。这样,对程序正义的接受实际就是一种虚假的接受,长此以往,必然使人们对程序正义能否实现正义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言行统一”,才是根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