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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

  2、对执行程序的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的劳动仲裁书及调解书进行法律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仲裁书和调解书不予执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问题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对该争议事项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不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及调解书有该情形的,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对该我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问题。因为,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情形之二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该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妥。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生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适用法律却有错误,不予执行有法律根据,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而应当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方为妥当;情形之三是“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该事项也不应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理由同上。情形之四是“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该情形,笔者认为,当事人也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执行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般是普通劳动者的前提出发,那么,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应当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出现上述困惑的根据原因,笔者认为,还是前置程序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笔者在对前置程序困惑中提出的办法。
  四、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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