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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3、执行上的妥善处理。
    执行问题实质是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从目前看,在诉讼后不良资产的处置,仍然受到各方面的障碍,除了上述法律保障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因素外,产权市场的不发达、处置成本过高(特别是不动产)和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等,都给资产处置(特别是变现)带来很大的困难。加上资产管理公司实践经验不足,处置方式还过于单调和呆板,诉讼后的处置主要仍采用现金买断、以物抵债、破产还债、拍卖抵押物等几种方式,处置渠道非常有限。笔者所处为山区城市,从上述处置方式的效果在山区城市收效更微,特别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集资、下岗工人问题、地方保护或执行财产的数额巨大时,执行往往不能进行。因此,处置工作应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先进的经验,对诉讼案件在执行中采用多渠道处置方式进行。从目前的实践看,债务重组、债权转让、债权转股及债权置换等都是效果不错的方式。
  
   (1)对国有企业或地方企业,应侧重采用协商处置的方式进行。地方保护既是执行中的阻力,但也是执行的动力,只要采用切实可行的处置方式,不将其一棍子打死,取得地方政府的配合和债务人的支持,对处置资产是相当有益的。
   
    (2)债权转股与债务重组。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后的案件,仍然可民采用债权转股与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如果一味依靠对抵押物或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变现的话,会引发和诱发许多社会问题。因为在诉前债务人(企业)的一些隐性债务是不能预知的,如下岗工人出路、集资款的解决、拖欠的工次、社劳保费、拖欠的税款等,这些都是直接执行所无法回避和解决的问题。因此,采用债权转股或债务重组,都是很好的方式,笔者还倾向于对需要债权转股或债务重组的企业先采用诉讼进入执行的程序进行,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和执行中止,这样一来可以全盘掌握债务的的状况,二来可以把握主动的处置权,三来可以对抗其他相应的债权人。如对一些水泥厂、发电厂等原投资项目大使用周期长的企业,只要企业还能继续生产并且经营状况相对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一些改革能提高企业效率,债务人又有良好的偿债意愿,完全可以考虑采用债权转股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
   (3)债权转让与债权置换。债权转让是收回资金的简捷途径,债权置换是提高债权安全性和降低风险的很好保障。但这两者如果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债权转让方式,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刚好与债务人有互为债务,就容易诱发一些社会和法律问题。
   (4)其他方式。有些地方在实践中,还采用行业重组、跨行业重组、资产分包和打包处置等处置方式,据有些报道看,这些效果都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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