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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三、执行。
    执行是对诉讼后取得债权的处置。目前,执行难仍然是债权人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对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加上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往往标的较大,涉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较多,有的甚至涉及政府部门,因此,在执行中处理的难度可想而知。笔者所处为山区城市,经济相对不够繁荣,执行难既有案件自身的原因,也有外界、客观因素。归纳起来有三点:
  
  1、被执行人已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难于执行的。如债务人已死亡,企业被吊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抵押物灭失或贬损,不再有执行价值。一是一些抵押物由于 长时间使用或自然损耗,到执行时已不再有执行价值,如厂房、机械设备等,矿产或其他自然资源经过长期开采等;二是对有些抵押物无法及时处置,致使不再有回收价值。
  
   3、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某些案件,地主政府包括司法部门,出于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考虑,以社会稳定、解决集资户、下岗工人出路等为理由,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干扰,也是屡见不鲜的。干扰的方式主要为,一是暴力抗拒,纵容、放任暴力阻碍执行工作;二是窥避法律,政府与有关部门甚至是法院相互协作,借企业转制改制为由,采用“脱壳经营、公有私营、国有民营”等方式逃避债务,或以逃废债为目的进行破产,低估资产进而代价出售等,三是有些部门受政府指示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难于执行等。
  另外,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案件数量多、标的大、人数多,执行起来复杂,加上资产管理公司本身人力资源有限,缺乏政府保障和必要的监督力,使一些本可以执行的案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思考。
    1、对自身缺陷问题的解决。自身的缺陷一是贷款时手续不齐或不合法,或诉讼材料不齐备。对此类问题主要是在法律上严格把握与审查,注意案件的定性,加强调查工作和与债务的的协调工作,有目的有选择地采用追收方式;二是对不再有追收价值的,不应诉讼追收。如债务人已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物灭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与诉讼价值不对等等案件,应从节约人力物力方面考虑,不宜再行追收。
  2、法律缺陷的解决。从目前看,法律上保障与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诉讼动作是不相称的。虽然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一些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但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冲突的法律法规太多,靠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前者要服从基本法律,后者只是法院内部在审理案件时才适用的解释。所以,应当加紧制订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律,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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