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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3、因上述原因,造成在贷款时手续不完善,诉讼材料不够齐备,以致在诉讼中行使权利受到阻碍。诉讼材料不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因办公设施不完善等客观原因,或在信贷人员的更替交接过程中,有些材料在保管或人员更替时灭失,而补证又非常困难或根本不可能。由于这些原因,造成怠于行使债权,诉讼时效灭失,丧失胜诉权。
  上述列问题的造成,既有自身、客观原因,也有历史原因。其更深层次的问题,已涉及到以后金融机构如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制的问题了。在此,不再往深层讨论,仅对这些问题在诉讼及执行中如何解决或妥善处理,在后节中提出看法。
  二、诉讼。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在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依据和政府保障不足,严重困扰着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带有浓厚的政治背景因素,加上债权数额大,债务人众多,司法实践欠缺,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无法律依据之处。主要有:
  
   1、合同的主体问题。原国有银行转移不良资产的过程,实质是在转移原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提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借款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彩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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