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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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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广东展鸿律师事务所  胡继宏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1999年由政府成立的东方、信达、长城和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笔者在代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碰到一些难于解决也不好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已是触及到现行的金融、司法体制中的深层问题。在此,仅对诉讼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予以阐述及谈一些看法。诉讼过程包括诉前审查、诉讼、执行三个部分。
   一、诉前审查。
   对任何案件,诉前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案件的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主张债权的依据是否充足及完善、原借贷手续是否完善合法、担保的手续是否齐备合法、及债权和担保的转让是否完善合法等;调查取证主要包括查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一般在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资产中,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已经很差,有的甚至无法经营或没有经营、面临破产或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竭业,资信状况很差。这些都对将来的诉讼及其效果构成直接的威胁。从接受的材料看,主要有如下三个问题:
   
   1、原贷款银行放贷手续不全,违规违法放贷。这些主要在94、5年以前,由于当时的金融秩序混乱,加上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贷款审查不严,违规放贷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对借款人的经营、资信、还贷能力审查不明不严,盲目放贷;贷款手续不齐,存在明显的业务漏洞,如借款人、担保人签名不真实,抵押物物不所值甚至根本就不存在的抵押物。在庭审中,经常碰到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借款或担保不是其本人签名的问题,要求法院笔迹鉴定,结果其然。这其中除了涉嫌金融犯罪的问题外,主要还是因为贷款时审查不严疏忽大意所至,而这些存在的问题,显然给诉讼的胜诉带来极大的障碍,并且在诉前代理律师往往不能预见。
   
   2、政府或其领导的指示贷款。由于政企不分的历史原因,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是极大的。地方银行经常受地方政府或其领导的指示,要求对某些企业贷款,政府把银行当作自己的钱袋,而这些贷款对象往往是严重亏损的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并且,此类贷款往往没有担保或仅有形式上的保证担保,至诉讼时,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早已超过或早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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