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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法理学和经济学分析

  在此,我们尝试对“严打”行动建立一个经济学角度的实施模型。“严打”前,人们由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普遍感到社会秩序恶化,会自发产生对严刑峻罚的超量需求,即表现强烈的同仇敌忾情绪和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吁,从而使刑事法律的需求价格迅速上升;“严打”中,政府(包括有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根据法律需求价格较高、刑罚“供不应求”的形势,相应增大刑事法律供给和执法力度(如颁布各种特别刑法与开展新的专项斗争),随着案犯纷纷落网和社会治安的好转,人们获得的单位法律保护与救济增多,整体社会收益提高,法律供求价格达到均衡,社会反映是大快人心,短期内实现了社会安定(规模经济效益);然而在“严打”后,由于社会安定状态下人们的法律需求量相对下降,此时法律的供给(含刑罚执行与监督)便呈现出某种相对过剩状态,执法主体(基层干警)产生疲劳、厌倦情绪,逐渐失去刚开始“严打”时的那种积极性和信心,过量的刑罚威慑也使犯罪分子逐渐由害怕到适应,诱使法律支付价格下跌,法律信用及效益也同步下降(规模不经济效应),即重刑或刑罚滥用使得刑罚在无形中贬值。这同时意味着罪犯所受的约束减弱或者说他购买犯罪的预期成本趋于降低。从而直接导致各种犯罪现象死灰复燃这就好比经济学中所说的“通货膨胀”现象,货币(刑罚)发行(施行)过多,单位货币(刑罚)的购买力(犯罪控制力)就越小。特定情况下,“严打”后还会出现犯罪数量上升的反弹现象。如图2表示了刑罚确定性与严厉程度的最优组合情况:
  在图2中,横轴代表刑罚的严厉性,纵轴代表刑罚的确定性(或侦破定罪的概率),D0曲线是一条等威慑效应线,C1和C0是两条等威慑成本线,高威慑成本线C1上的任何一点所代表的刑罚威慑成本都高于低成本线C0。图中D0线与C0线交于(X0,Y0)点,而D0线与C1线交于(X1,Y1)点,这说明,用C1成本也可以达到D0的威慑效果,但对比(X0,Y0)点来说,花费了更多成本(C1)的(X1,Y1)点在刑罚严厉程度方面显得过于苛刻(X1>X0),“从严从重从快”政策就是明证;而其刑罚的确定性(侦破定罪概率)也不怎么样,有时反不如低成本的确定性强(Y1   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认清导致刑罚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症结所在,不建立长期稳定的制度化自我调节机制,一味地事后弥补,整天穷于应付,那么,猛药虽好,却难救沉苛。而一旦人们的法律热情随着“严打”的周期性支付价格波动变得麻痹起来,社会的安定团结便很难保障了。实际生活中,每次“严打”’均要事先经过严密部署,调集大量警力、财力和物力,对司法和执法机关进行军事化编成,沿用战争年代的习惯做法,临时抽调大量人员搞“严打”,使那些本该及时审结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久拖不决,如此偏重于运动法治,致使三法机关组织低效率十分普遍,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另外,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刚刚起步,干部异地作官和干部回避还未形成制度,遇到亲属犯罪或亲属受到犯罪分子恐吓的情况时,很难不听之任之,放纵罪犯乃至徇私枉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狡猾凶恶的罪犯往往把“严打”施于他们的恐怖转嫁到公安干警及其家属的身上,从而使我们为“严打”又要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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