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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法理学和经济学分析

  其次,“从严”总应有个限度,预期刑罚也不可能一味地强化,以使刑罚产生的痛苦足以抵销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快乐为宜。国家一方面通过刑事法规中的刑罚条文告诫潜在的犯罪者不要轻易玩火;另一方面又借助刑事司法和实际执法,不但让罪犯通过亲身体验刑罚的痛苦而不敢再次犯罪,而且使潜在犯罪者通过目睹刑罚的实际适用和执行而不敢犯罪。一般说来,尽管在刑罚强度与其产生的威慑效应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的函数关系系,但如果刑罚过重,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规定的过重,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适用的过重,超过了这种函数关系调整的范围,不仅不会收到与刑罚强度相当的威慑效应,反而会产生效应递减现象,削弱以至完全破坏刑罚应有的效应。具体原因是:第一,惩罚不断升级,往往会增强受罚者对重刑的耐受度(即“抗刑性”),使受刑体验抑制受刑人再次犯罪的能力减弱,刑罚处罚的边际成本不断提高。 第二,过分严厉的刑罚会使公民怀疑其公正性,使公众由谴责罪犯的犯罪行为转而谴责酷刑的不公正,甚至同情他们,认为罪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这就削弱了刑罚的一般威慑效果。更何况国家虽然是刑罚资源的垄断者,但同样摆脱不了“资源稀缺性”的束缚(国家不能滥施刑罚,对生命刑、肉体刑还要加以限制)。所以,我们对刑事政策的明智选择只能是:以最少的和相对最轻的预期刑罚(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程度的威慑效应。
  反观“严打”的目标模式,它以维护无产阶级政权统治为基本理念,目的则是消灭或基本消灭犯罪。自邓小平同志1983年讲话中提出“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的意见以来, 我国的“严打”斗争历经组织战役(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专项斗争(1987年1月至1989年12月)和综合整治(1990年至今)三个阶段,社会影响很大,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我国犯罪总量经过1984年短期下降之后,持续上升,1991年已达236.5万起,为1984年的近5倍,其中立案侦查的68437个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为17024件。199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56491件,其中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955件,100万元以上的竟达57件。 诸如沈太福非法集资案,邓斌30亿元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100亿元信用证诈骗案等均是轰动全国的大案。另据统计,严重的刑事案件,自1985年之后以平均40.3%的速度持续上升,1991年达52万起,超过了1984年全部刑事案件的总和,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平均增长速度。 199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96082件,比1994年上升3.15%。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4516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219922人,占总数的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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