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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法理学和经济学分析

  从宏观上把握,“严打”在战略上具有“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罪犯”的特征,在战术上具有注重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参与的特征。严打实际上兼顾了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将各种刑罚资源(包括人财物)集中统一使用,从而可以在保持社会安定、反击“犯罪浪潮”方面获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收益。根据法律经济学中犯罪率取决于犯罪风险和犯罪收益的“威慑假说”(假设犯罪的数量唯一地取决于预期刑罚的高低),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的买犯罪的支付价格,犯罪数量将随着预期刑罚的上升而下降,预期刑罚的强化将制止更多的犯罪。 因此,集中人力物力定期对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即在社会一般刑事处罚水平之上对罪犯予以裁处,使犯罪分子获取不法利益的成本极其高昂,能起到震慑犯罪、保护人民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由此可见,“严打”具有现实合理性,其成功之处就在于提高了组织效率和侦破定罪概率,发挥了预期刑罚处罚的规模效应。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严打”的作用是有限的,片面夸大“严打”的作用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其原因在于:
  首先,通过“严打”抑制犯罪获得积极社会效益不是无本万利的,它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支出。当资源从其他用途转向刑罚,使犯罪的数量不断降低时,用于制止犯罪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却随之增加,这意味着等量的犯罪率的下降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也就是说,犯罪率由高到低减少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是递增的,每单位刑罚资源产生的效益将出现递减趋势,同等程度的犯罪率的削减所带来的收益逐渐减少(经济学中的收益递减规律)。因此,必然存在一个“威慑的最佳效应点”(削减一定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的社会效益),即当“严打”通过声势浩大的集中严厉打击活动使各种恶性犯罪(相对)减少而使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削减犯罪可以增加社会的总收益,这时,“严打”就是有利的;但当其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削减犯罪就会得不偿失,这时,停止“严打”或降低打击力度、缩短时间和减小规模才是有利的。
  如图1所示:
  
  在图1上,横轴表示犯罪活动量的减少,原点表示犯罪没有减少,依序排列,到100%处表示犯罪已销声匿迹。纵轴表示消除犯罪的成本。曲线MSCd1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它向上倾斜表示边际社会成本逐渐增加,直至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犯罪减少量。曲线MSCD2代表当社会管理秩序得以优化、公众道德水平及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时降低了的减少犯罪之边际社会成本。这两条边际社会成本曲线都向上倾斜,意味着等量的犯罪率的下降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也就是说,实现犯罪数量的初步减少(从5%到15%)的成本并不高,但在90%以后的区间,犯罪数量的减少需要投入的资源(成本)却要多得多。与此同时,表示刑罚边际社会收益(投入最后一个单位刑罚资源所产生的效益)的MSB曲线却向下倾斜,同等程度的犯罪数量的消减所带来的收益逐渐减少。最优威慑效应恰好就在消减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这一点上,即图中的d1点(与MSCd2曲线相对应的最佳威慑效应点是d2点)。这一规律与“严打”初期犯罪率会显著下降,而到“严打”后期或“严打”持续很长时间时犯罪率下降趋缓甚至不降反增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总而言之,只有在刑罚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点上,“严打”才达到最优状态。由此可见,理想的刑事控制模式不求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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