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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习惯法及其现代改造

  
  
  注释
  
  [1] 参见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黄良平,丁文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
  [2] 前注揭。
  [3]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4] 昂格尔教把法与社会的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习惯或相互作用的法”,“官僚的或管理的法”,“法秩序或法体系”,他把中国的传统法制理解为“官僚或管理的法”。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吴玉章,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5] 前注[1]揭。
  [6] 《驭案新编》
  [7] 《魏志.二四》
  [8] 《旧唐书.五0》
  [9] 《刑案汇览》
  [10] 瞿同祖对此案的分析是“如不发生杀死子妇的凶案,在彭家及其亲友心目中,王氏,郑氏同是妻,也不会发生名分上的疑问。一经到官便咬文嚼字,引经据典----和一般人的社会生活并不发生关系的经义。” 见氏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11] 周远廉、谢肇华:《清代租佃制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12]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
  [13] 前注[10]揭。
  [14]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15] 前注[10]揭
  [16] 赵晓力:“契约,习惯与国家法:以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为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
  [17] 前注[3]揭。
  [18]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9] 前注揭。
  [20]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21] 前注[16]揭。
  [22] Robert.Redfiel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CHICAGO: Vnic of Chicago press, 1956.
  [2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商务印书馆。
  [24] 包万超:《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节与文化抵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
  [25] 虽然习惯法具有地域性,但这种地域性是在中华民族内部而言,相对于西方,中国各地习惯法均体现了中国文化。
  [26] 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27] 前注揭。
  [28] 前注[16]揭。
  [29] 前注[16]揭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
  
  [30]蒋世宏1990年在广西玉林市仁东乡旺卢村的调查表明,该村有五个自然村落,主要有蒋,钟,徐三姓分别占全村人口的90.47% ,  
  6,53%,3%。蒋氏家族在村中起着重要作用,只要事关整个家族,村中事务都要经族中讨论。参见陆学艺:《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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