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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习惯法及其现代改造

  本文从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古代习惯法写起,然后分析在现代改造中习惯法的遭遇。
   
    二.中国古代习惯法的存在及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的民间习惯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案例一]刘彩文素行不端,为母刘陈氏逐出别居。刘彩文偷窃族人刘章耕牛一只,为事主所悉.将刘彩文拉投族众.族长刘宾以做贼有犯族禁,倡言罚银八十两,置酒谢族,免其送官究治。[6]
  轻微的刑事犯罪或小的纠纷在家族内便得到了解决,而并不需由国家司法裁判机关裁决。
  [案例二]韩暨为父报仇,以仇人头祭父墓,由是显名,举孝廉。[7]
  杀人本为犯罪,然而由于韩暨的做法符合习惯法,非但未获治罪,反而“显名,举孝廉”。韩愈也曾为这种行为辩护道:“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8]即使有国家正式法的存在,由于习惯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人们往往依习惯法来断事。
  [案例三]彭文汉先经父彭自立娶妻郑氏,郑氏后故,续娶王氏。其后文汉之婶彭高氏因夫死无嗣,又为文汉聘娶郑氏为妻,冀图生子承祧。后郑氏被彭自立杀死,刑部以既娶之妇既以妾论,如夫及夫之亲属有犯自应以妾科断,而依殴死子妾律科断。[9]
  在习惯法上,人们认可王氏,郑氏均为妻,但后来由于彭自立严重地触犯了刑法,才由官府按正式法确认郑氏为妾。[10]
  [案例四]清代前期,买卖田产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11]
  在这种民间交易行为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12]
  习惯法实行于民间,有文字记载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大量的案例则无处可查,因此习惯法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作用常常被忽略。然而,习惯法的大量存在却是不可忽视的,其存在具有深刻的政治,文化,经济及制度原因: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是高度集权化模式。州县是皇权延伸到社会的末端,是人民与政府接触的最初衙门,即初级司法机关。乡村一级则交由家族,地方士绅和精英管理,依靠社会的自
  我组织能力。由于古代国家管理能力的低下,法秩序或法体系未能形成,这使得家族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家族管理依靠的习惯法主要体现为家法族规。如在案例一中和,族长依习惯法便具有裁判的权力。
  (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儒家强调“息讼止争”,封建官员往往把自己的衙门无诉状作为其政绩之一。一旦出现小的纠纷,官员们更愿意这种纠纷在家族,民间便得到解决,这样减轻了官府的负担,同时营造了一种“和合”的氛围。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国家司法机构处理,人们可以在家族内通过习惯法调解处理。由于习惯法往往是由民间文化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它较易为民间所接受,并内化为人们心中普遍遵守的规则。
  (三)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是小国寡民,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人们固土重迁,纠纷往往发生在家族内部。通过习惯法在氏族内部解决纠纷也是人民的意愿。过多地牵涉到诉讼中去必然会耗费巨大的成本,而农民却并非那麽富有,他们不会为“讨个说法”而长途跋涉地去告官。而习惯法更易于在“熟人社会”发挥调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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