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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刊物看我国法学传播

  法学传统刊物是法学传播的主渠道,专业期刊也是维持知识生产体系的重要手段。
  从法学传统刊物中法学传播的趋向可以看出学术职业已然形成。我国法学期刊的主办者主要为大学和科研机构,其主编基本为教授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界声望,这些法学期刊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读者也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期刊的作者以职业学者为主,包括大学教师及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和一些具有了较强学术能力的研究生(他们虽不是职业学者,但绝大部分将成为职业学者,并已得到了学术圈子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期刊的连续出版,编辑与作者间稳固的交流,各个期刊都形成了自己的风格。“门户之见”是文化多元的必然,然而门户之见也可能限制文化的进一步多元化并窒息学术本身。法学界形成一套统一的研究范式②也是必须的。2000年11月底《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发起举行了关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的研讨会。法学研究范式可以理解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规范及由此而形成的学者的共同的信念。范式可以说是学科规训制度③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学科能成为一种规训制度并独立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范式的存在。范式具体化为学术规范或学术形式则可体现为刊物中的注释规范、文章规格及由此而形成的学术伦理。目前许多刊物都列出了注释规范,各刊物之间也寻求规范上的一致性并与国际接规。在文章规格上,绝大多数刊物要求论文在一万字或两万字以上。要达到这些要求一般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法学刊物的学术品位提高了。同时由于学术职业所带来的这一职业内部人的同质感,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种制约机制,良好的学术伦理得以形成。
  但职业化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封闭性。学术在获得独立的空间的同时,也与社会形成了一定的隔离带。法学期刊的分布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分布趋于一致,而由于我国文化中心城市的过于集中,法学的传播范围极为有限。虽然法学刊物是面向全国发行的,但刊物的传播效果是与读者的参与程度相关的。这里的参与不仅指投稿或发表文章,还包括理解(perception),即读者接受和解释信息,因此刊物的功能之一在于说服。处于远离文化中心的读者其对刊物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刊物自身的说服能力也大大降低。因此法学刊物更倾向于集中在重点大学和和主要研究机构。我国目前发行量最大的《法学研究》也仅有每期一万册,其传播范围极为有限。
  与学术界同外界相隔离对照的是,法学界内部出现了争鸣的局面,话语霸权开始衰落。刊物上经常出现“商榷”一类的文章,不同观点的文章经常出现于同一刊物上,而法学期刊上学界泰斗人物的文章所占比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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