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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成文立法

  6、诉讼方面的法律。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颁布了联邦《司法条例》,该法案经过多次修改,其基本部分至今仍属有效,它规定联邦的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地区法院三级。
  三、美国成文法的地位
  美国法律以英国法律为基础,两者共成一个体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处理案件依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判例没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判例是法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美国和英国虽然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历史发展不同,造成了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美国较之英国偏重于成文法的创立。在美国,成文法的地位逐步提高,有些成文法的地位甚至高于判例法,比如成文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法,在所有法律当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律均应遵守。”除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之外,其他许多成文法规的地位也高于判例法与习惯法,除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可适用判例法与习惯法之外,法官断案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如《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法无规定时,对于附条件买卖契约应继续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
  自19世纪以来,判例法虽然仍是美国法律的主要形式,但比例逐渐下降并趋向统一,成文法的地位则逐渐提高,无论是在州法律还是在联邦法律范围内,成文法都已占有很大的比例,绝大部分的联邦法律都是成文法,其中有一部分已编入一些大型法律汇编中,如《美国国内税务法典》、《美国司法法》、《联邦诉讼规则》;不成文普通法的主要领域是州法律,但现在州法律中很大一部分已成为成文法,如税务、市政管理、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的规章等一些现代事务均已包括在成文法规内。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刑法的内容全部包括在成文法规内,通常都包括在大型法典内。继19世纪下半期之后,美国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并进行了联邦立法的整理汇编工作,1926年颁布了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纽约州曾打算把所有的私法都汇编成典,菲尔德于19世纪60年代草拟的《民法典》于1878年由纽约州议会通过,但由于律师界的坚决反对而被州长否决。虽然《菲尔德法典》未在它的产生地纽约实施,却被加利福尼亚州、爱达华州、蒙达拿州、北达科他州和南达科他州所采用,并于修订后被佐治亚州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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