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

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


周乐忆


【全文】
      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
       武汉大学法学院 周乐忆
  摘要:本文认为,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但并不能就此否认类推制度的积极作用类推制度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并不具有对立性,而是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应积极完善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实行有严格限制的类推。
  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   类推制度   监督机制
  类推制度,源远流长,是最早的刑法原则之一,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很好的解决罪与非罪的判定问题。但是由于人们对于有罪类推制度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类推制度在我国受到了冷落,我国79年刑法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当时的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以及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的要件上都得到了体现。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则完全废止了类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则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制度至此彻底从我国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务中消失了。
  对于类推制度,我们认为其本身并不存在使其消亡的根本性错误,相反我们认为类推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的复杂国情下,至少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都仍然是具有其存在的价值的,之所以忽视类推制度,则是由于对类推的认识不够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一、 类推制度源远流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