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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思路

改变“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思路


傅郁林


【全文】
    改变“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思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傅郁林
  《法制日报》于12月1日在“建议”专栏中刊登了一篇题为“法院合议庭功能应全面强化”的文章,几日之后的《人民法院报》也刊载了观点近似的文章。笔者身为法官多年,对于老生常谈的合议审判形式化问题与作者颇有同感,但对“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建议不以为然。
  勿庸置疑,合议制在保障案件的质量和增强判决的正当性方面与独任制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当一种完美设计超越现实可能性而违背理性时,就会遭到来自实践这股自然力量的本能抵制。窃以为,合议庭功能空洞化的原因之一就出在“全面”二字上,这种不论案件类型、审级程序和客观可能性,一律强调“合议”的陈旧思路,违背了程序设计的经济学原理。如果从现实需要和可能性两方面来考虑,那么调整合议制程序的合理思路,与其说是“全面强化”,不如说是“繁简分流”。
  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程序设计的古老话题,积案危机更是困扰着全球司法制度的共同问题,于是,“繁简分流”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思路。德国已在基层法院全面取消了合议制,在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中,合议制也仅限于重大案件,并且在这些少数实行合议制的案件中缩小了审判长和合议庭对案件的控制范围,主审法官的权力相应扩大。如果合并两级一审法官的计划付诸实施,德国将在一审程序中统一实行独任制;意大利90年代的改革除了在限权法院全面实行独任制之外,还在这一级法院设立了“治安法官”专门处理小额案件,普通法院的一审程序也以独任制为原则,合议制只适用于少数案件;以程序简易化和平民化为特色的法国在传统上已划分了小审法院和大审法院,法院积案问题相对而言不那么突出,因而一审程序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诉讼准备的专业化和律师对庭审过程的实际参与。英、美国家的初审程序始终适用独任制,因而“繁简分流”改革主要是集中在上诉法院,比如美国上诉法院普遍采用“法院律师”制度对案件进行甄别,70%以上的案件以简易程序作出判决,80%以上的上诉案件不必开庭审理。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西方国家实行法官独任制是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为基础的,即使实行所谓“职权主义”的德国模式,法官的权力也受到来自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同时,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权力还要受到来自陪审团(美国)或上诉法官(德国)权力的制约,因而,如果仅从制约法官的权力这一意义上看,一审实行独任法官制对司法公正的风险并不很大。但是,制约法官权力并非合议制的唯一价值,相反,合议制的意义更主要是在决定法律问题时可以综合不同意见,以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并通过集体主义决策机制避免或减少终审判决之间的冲突,从客观上和感觉上增强高级别判决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因而,在司法金字塔结构中,越接近塔顶的程序政策决策职能越突出,对统一和一致性要求越高,因而判决的程序就越强调合议制。美国上诉法院由于肩负着创制法律的重任,因而特别强调集体主义决策机制,在最高法院这一层,即使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或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由全体法官共同决定。
  我国传统上基于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过于轻微,诉讼公正只能依赖于掌握权力的法院内部,全面强化合议制实属必要。然而,法官驾空合议制和有意无意逃避监督的现象足以表明,依赖于法院自我约束的制约机制并不现实;与此同时,司法资源供求矛盾如此突出,法官们在生计、前程攸关的司法管理指标中人人自危,在这种状况下要他们放下自己的任务,去认真考虑别人主审的案件未免有些浪漫,合议形式化问题自在情理之中――即使碍于制度和同事之间“礼尚往来”的情面不得已陪坐法庭,也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心浮气躁地琢磨着自己的案子;就是为了凑齐合议庭全班人马来进行这样的“合议”,主审法官常常要陪着小心把同事们从各种忙碌的场合中抓来临时救驾,甚至不得不一再改变庭审时间。设想,如果让这些一审法官把浪费在“陪审”和组织“合议”时间用来考虑自己的案件,而在上诉法院,如果实行繁简分流,把有限的法官和法官的有限精力重点放在解决大、难、要、新和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上,我们的判决会不会多一些精品,少一些错误呢?所以,“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思路应当改变,有“重点”地强化合议庭功能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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