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如何引导人?──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只对相关自然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是不够的,为了进一步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其进行罚款有其必要。在此,需要考虑的是罚款的执行问题。我们不能因为罚款难以执行而不予设置。设置罚款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以后要进行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违法成本,因为这些人如果还要进行投资等活动,则必须先缴清罚款,故这些人在作出不遵循法律的行为选择时,也会充分考虑到罚款责任对其后续的影响。对相关人员因不参与年检而被吊销执照的信息,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公示也相当必要,因为罚款和被限制的权利是直接可以估价的,这种责任形式可能会被富人作过低的价值评价,从而使其失效;而因信息公示而导致的名誉损失则往往被富人作过高的价值评价,所以应该进行责任形式的最佳配置,以尽可能地提升相关自然人的违法成本。此外,公示信息和拒绝缴纳罚款的信息还可以成为我国即将建设的自然人信用制度的信息来源。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普遍地、彻底地得到执行,其中的缘由相当复杂,有利益平衡方面的原因,有利益评价差异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于执行方面的因素等,所以上述的制度变迁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企业都遵循法律,极小部分的违法行为漏出于法律之外本身就是正常的。我们通过制度变迁可以促使使企业作出参与年检或主动申请注销的行为选择,这有助于大大减少工商部门对因不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量,从而使资源不构成对执法的限制,工商部门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因此能够集中力量处理吊销事务。
  注:
  ①对此问题,虽已有司法解释,但学界还存在着较多的不同观点。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于制度如何通过引导把失踪公司的数量降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而不在于如何更好地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故在此对其不予详述。
  ②制度虽是协调人的利益的工具,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充分反映所有人的所有利益,所以任何制度也就不可能得到百分之百的遵循。
  ③以我国古代的徭役制度为例,如果政府把征发徭役的时间定在农民的收割时节,则农民不遵循该制度的可能性相对就会大些,而有大量庄稼待收割的农民比只有少量庄稼待收割的农民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不遵循该制度。当然,实践中是否遵循该制度还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
  ④这种预期成本只是针对所有违法行为的一种概算。对具体的每个不遵循法律者而言,其不遵循法律的成本或者为零,或者就是法律责任所确定的成本,并不存在这种预期成本,所以,行为人在实际的行为选择中,也会与考虑到这一点。
  ⑤吊销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处罚,因此并不存在公司的自行选择,此处的意思是指通过公司的自行安排而达到被吊销的目的。
  ⑥需要指出的是,工商部门并没有对公司注销行为进行收费,此处的注销成本是指公司为能被顺利注销而履行注销前各种程序发生的金钱和时间上的支出。吊销成本则是指吊销行为给公司和相关自然人带来的法律上的代价。
  ⑦如2000年1月3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中写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再到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并公布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