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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引导人?──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其自己作出选择的结果。如公司选择虚假出资进行登记是因为其认为该违法行为的收入会大于预期违法成本;公司不参与年检而等待被吊销执照或对吊销持放任态度也是因为被吊销比主动注销对其更有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在于通过利益引导使公司作出遵循法律的选择。但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因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着相当的区别。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工商部门而言有着良好的信息前提,工商部门正是了解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所以,这种处罚的执行及处罚后续事务(如清算、收缴执照和印章等)的办理都可以在工商部门的掌握之下完成;而因不年检被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工商部门而言则没有完成处罚后续事务的信息前提,因为处罚的对象本身就是失踪了,这类公司实质上已经处于工商部门的掌管之外。所以,虽然对两种不同的情况都可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但其具体的制度应该有所区别。现行的法律对因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制度安排显得过于简单化、过于理想化。目前大量公司不参与年检的现象,与现行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我们认为,如果有合理的制度,不参加年检的公司数量会大大减少。公司如果在正常经营,则当然不希望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有在公司已经停业或基本停业,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又对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之下,公司才会对营业执照被吊销持放任的态度,而这正是现行制度使其作出的最佳选择。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从公司法本身着手,通过制度变迁完善公司法,使这类目前被大量吊销执照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三种选择,其一,促使公司主动参与年检;其二,促使公司经营者自行申请公司注销。因为在自行申请注销之前,必须进行解散前的清算,因此可以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不至于出现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局面。这还有助于公司对其债权人的主动清偿。其三,促使投资者合法成立公司并合法经营,使之在年检时能够轻易地准备年检资料。但如何促使公司经营者及投资者主动作出这种选择?这是相当值得研究的事,这首先需要我们对人和制度作出综合的深入分析。
  二、对人和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经济人与行为选择
  目前不同的学科对人展开不同视角的研究,因而产生了诸如经济人理论、道德人理论、社会人理论、政治人理论等。我们无力评价这些理论的是是非非,但有一点可以正确地指出,经济人而非道德人理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经济人是指时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虽是一种理论抽象,但它是对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人性的最普遍反映,在经济领域,人的这种特性表现得更加明显。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本身就是正常的,天经地义的,但对利益的极端追求则需要法律所禁止的,法律的目的正是在于禁止经济人进行损人利己的利益追求,确认和保护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权利。法律与经济人理论之间的关联由此可见,所以经济人理论是我们研究法律绩效的切入点之一。经济人理论告诉我们,人并不是一味的规范遵循者,如哈耶克所说:“人是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动物”,人既是规范遵循者,也是理性最大化者。经济人时时刻刻对遵循制度的收益和不遵循制度的收益进行比较,如果不遵循制度的收益明显大于遵循制度的收益,则该行为人有更大的可能做出不遵循该制度的理性选择。②人的这种特性使我们必须分析需要人遵循的制度对人的成本与收益的影响。
  (二)对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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