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如何引导人?──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制度如何引导人?──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应乙


【全文】
  制度如何引导人?
  ──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应 乙
  摘 要: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着相当的差异,目前的制度对后者采取了一种想当然的、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它没有实质性地、有效地改变相关主体的利益结构。因此应该进行制度变迁,降低公司注销的成本,提高公司被吊销的代价,使制度能够有效地引导人的行为,从而以最低代价实现其应有的规范功能。
  关键词:公司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引导;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参与年检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每年有大量公司被吊销执照,由此产生了较多的弊端。本文研究的问题是,为什每年都会有如此众多的公司需要被吊销执照?为什么这些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不选择正常的终止方式?现行的制度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制度?制度能否引导人实现其预期目的?如何通过制度变迁引导公司或主动参与年检,或主动申请注销,以消除众多公司被吊销执照而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相关法律现状及所产生的困境
   (一)有关公司不参与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吊销营业执照。1988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规定,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该制度实施后所产生的问题分析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主体,它们应该依法“出生”,也应该依法“死去”,那种作为主体的公司在法律上“半死不活”的状态会给市场体制带来弊端。上述不参与年检就被吊销执照的制度实施后,众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不被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印章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证章也无法收回。这既使已然和未然的债权人的保护产生障碍,还会给市场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的运营成本增加,最终既降低市场效率,又损害市场的安全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