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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法官

  于是,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目前的司法制度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若要改革,途径有哪些?可以改革的方面是否能在改革之后达到此前蓝图规划的理想?有人可以认为,只要进行改革,就有彻底改善的希望。这种观点的确是对的。当我们对司法试图一点一滴地进行时,或者由于改革地不够快,或者由于被改革者的变化太快,可能在还没有来得及享用改革的成果时,这种改革已经不适用于新的问题了。有的改革甚至根本就对司法的改善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改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救治时弊的策略选择的理论来源几乎都是外来输入的,于是人们只希望按图索骥就能达到法治的理想。改革当然可以无视或轻视本土资源或许更能够取得成功,因为这样可以直接引入一种先进的方式而不必为不具有先进性发愁。而现实存在的情况是:大家都正视一种不乐观的实际,却仍然大张旗鼓地引入一大堆的改革计划,这正是值得悲伤的地方。
  在改革引起的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显然,法院处于不利的位置,人们明显对法官们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就是这样的一种危机。大家似乎都明白程序正义或其他法治正义的好处,而且每一个人都意识到中国仍然没有完善的法治,这样的意识放在对待诉讼的过程中,更加重了普通民众对司法机构的背离。如果理论界仍然将更加优美的法治理论作为鞭策法官前进的动力的话,这种信息传达给普通民众同样是对法官不利的东西。前文已有所述,法官作为一种裁断者,无论如何他仍拥有权威性,而且法官的存在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我们的一个常识是在一个新法正式生效以前,旧法仍然具有效力。同理,在改革未达致之先,司法仍保持连续性,而司法和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动态的法律实现过程,试想一旦人们对司法产生了失望,人们又还怎样重建信心去支持它?本文强调,人们在试图改革的时候,必须同时保障法的连续、权威、习惯,而这一点恰恰被当今的人们忽视。本文的建议是希望有人思考法院、法官现实的处境,以求得维持司法权威、统一的延续。这并非说袒护一种惰性,而是说在改革还未真正生效之先,我们仍然需要或视为有一个可值得信赖的中立裁断者。
  参考书目:
  陈端洪 《法律程序价值观》 载自《中外法学》1997年第六期
  季卫东 《法律秩序的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7月
  沈岿  《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 北大出版社 1999年3月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61年6月
  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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