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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法官

  然而,法官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仅仅说“法官”这一职位具有合理的正当性,而承担这一职位的人却往往陷入可指责的偶然性,于是,“法官”常常因担任法官的人的差劣而受到攻击,法官由此受到质疑显然亦具有现实合理性,这表现在:首先如果法官之人有了过错或罪过,这意指公共权力的疏忽,法官之职体现的决断权威性由此可能加重受害人的负担,再者,法官之职的权利专属性质由于法官之人的原因可能增加普通民众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尽管如此,在现实实情的基础上,如何看待法官之人的个人行为仍是要求周延的理性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官之职受到质疑且法官之人是它受怀疑的原因时,对待法官之人需要一个合适的定义。举一个例子:人们经常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以很高的评价和尊重,而且认为海淀区法院是好的、法官是好的,因此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可以在这里诉讼,并且作为弱者的原告可以一审胜诉,于是人们更信任它和它的法官。但应注意的一点是,海淀区法院之成为好的,是因为他敢于扶贫济弱而去裁断,另一方面他的裁断在弱者眼中视为对抗另一种权力的力量,因此在弱势群体那里由此在公众那里它是好的。于是,人们基于对一种公正的感恩而信任它,至于法官个人的品格、行为如何是不能决定由公正引起的情感的。反过来,人们又为什么对很多其他地方的法官之人进行过多指责哪?随便在一份报纸上就可以见到法官贪污腐败或徇私枉法的谴责性报告,不过,仔细看一下就知道,民众对法官之人贪污腐败的行为予以与其他官员相同的解释,即人们可能不期望法官会象孔繁森之类的英雄式人物,人们由于将法官与其他官员等同视之而认为法官之人只要作到了公正,法官之职就实现了目的。公正对于法官来说(无论其职还是其人)是裁断权力的基本属性,而在私人与公共领域的对话中,普通民众寄予公正为法官的最高要求,以致于一个法院或法官很容易被指称为好的或坏的。“好”或“坏”这类简单的词语实际表达了普通民众心理的承受极限,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官之受到谴责,个人主观恶因素的作用很小,关键在于具体个案是否作到了公正。尽管一种职业道德可能要求法官作为“官”而具有的德性,但司法过程作为中立裁断的形式,需要尽可能客观的进行,自然对法官的业绩评价只能以起客观的行为作标准。问题是,即使法官作到了公正 ,可法官的主观若是太令人恼火的时候比如说法官吃喝、法官泡妞或其他确实的贪污腐败行径,怎样处理?这又因入了另一话题。
  即指人们可能以为只要法官进行角色的转换之后就会为公正减少很多麻烦,从而保证公正。角色转换的实质意义大概在于去掉不应有的为官意识,建构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中立裁断权威,显然,这是大众的愿望而且相信法官也希望这么做,但是大家都能知道的制度性事实却不如此要求。因而,对角色转换的彻底要求变成为一种对角色形象的再设计。此一改革的举措如穿法袍、戴假发的确有很多好处,一个黄皮肤的不太有气质的法官加上此种包装产生的诙谐后果定能使诉讼的两造减轻许多紧张的情绪,然而法院虽然“明镜高悬”,法官却不能看到自己即时的影像,况且也不会因几件衣服、饰物束缚了太多想法的。改革法院的另一举措是程序上的,有人认为程序上的正义保障了实质的正义,即使实质上不正义但程序上的正义至少保证了一种不正义的公平分配。对程序正义作如此的理解就是程序始终是附属性的,因为至今没有人声称诉讼法至上而只看到立法至上、宪法至上,而且翻动一下论文或杂志的介绍性文章,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看法大都至于一种已有价值的归纳,人们容易从外来即存的实践或理论中看出一大堆好处来,而人们对重新设置一套可行的程序正义来又深知其难。于是有一种担心,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否也如其他热点一样热量散尽自己就会冷下来?若不是太荒谬的话,这种观点可以是正确的:人们无法解决实质的正义问题才退而求其次,正如同人们无法要求法官真正公正而求助于对其形象的改善以求妥协一样。大家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由于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审批,而履行程序的“正义”,最后盖了多少多少的章之后才可能解决实质。虽然程序与此不太相似,但一个事实是:诉讼中的调解、和解、简易程序、二审的不公开审理的存在是否违背了正义?美国人的辩诉交易是否合程序?以上的两个方面说明,程序正义或许仅仅是这样的,实质达到了正义就可不太在乎程序的正义,虽然这对程序来说不是决定性的,不过,刑讯逼供之类显然不完全是程序的范畴,能够说对人的伤害仅是一种违反程序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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