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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法官

弱者法官


江照信


【全文】
      弱者法官
       ------对一种改革情绪的思考
  法治没有能力解决那些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它本身就是权利和特权的一个主要支柱,带有更深刻的腐败性质。
       --------西方马克思主义语录
  在对一种制度失去彻底改革的希望是或对一种改革欲速而不达时,发泄怒气的最快途径就是对制度执行者的攻击。当下,最理想的价值追求是民主法治而且要求效益的最佳,在这里恰恰存在一个问题,即怎样从“小米加步枪”实现的革命付出的时间和资本最少或最短?如何面对被改革者?也就是说,对被改革者解析到何种程度方能施以对症下药的策略。虽然,改革可以稍微忽视传统的实情而直接做出未来的规划,可以对一种事物进行径自的拆迁,即依一种新的价值合理性胜出怀旧情绪的部分取得改革的成功。那怎样对旧估计的足够充分而使未来的设计可显示出优势?怎样减轻怀旧心理承受?于是,改革需要施以对被改革者的同情才可能清楚后来的使命。
  显然,法官成为没有人给予过多同情的角色,人们希望一旦确立新正义的形象时,法官能够摇身一变或者赶快走人。法官的位置或说位置上的法官是改革下众所瞩目的焦点,从表面上,人们对法官的寄予厚望或因失望而寄予厚望指示着社会上人们的一般心理,由此会影响到对法官的信心或对法治的关心。实际上,法官或法院作为大众法治情绪发挥的对象偏失对改革的真正理解。如果认为法院可以成为法制改革的中心的话,那么可以说改革热情的俘敌之箭射向法官是对的,而正相反,人们发现法官中箭之后状况仍没有多大改变。人们执着追求彻底革命而更新对法官的比如实体或程序的更多正义性雕琢,即使这样,人们发现这仍是“土气”的方式,“革命”取得了成功才是走了第一步。前面提到一个问题是怎样面对被改革者——法官,一方面在他变坏的时候,当然可以加以救治甚至进行全面的清理,可更重要的一面是当他非主动变坏时,人们可能给他灵丹妙药吃过之后又处于旧病复发的情境,这却是一个难题,即我们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怎样对法官之旧估量的足够充分。人们不仅仅容易轻松地提出一个药到病除的方子,还必须对病人以同情的关注而且找到和排除病的起源,而正是在这里人们做到的仅止于治病救人,实际上这也是治理最明显的成功标志。  
  所以,司法改革不论是对正义的诉求还是对法治的设计功效仅至于此,不指望他们能够达到使病不在生的境界,于是可以对法官进行宽容的处遇。但是对其他方面的人物和力量,在此不进行滥施同情心的考虑,仅从法官的角度作出一种申诉,这种申诉的前提是:(1)中国的政治价值取向是实现法治,(2)而且这种法治最好体现效益,即以最短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最长久的产出,(3)因此,这种追求需要在“小米加步枪的基础上”几步走才能完成,(4)最终的结果是实现一种理想,即至少相似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治安状态。这种申诉的内容表现在以下并列的几个方面:(1)事实上一个案子等待裁断,作为一个裁断者不因官员素质欠缺而不去听断,(2)又一个问题是,作为自私的个人,在收受贿赂或其他腐败情形下,这可能是普遍性事实。(3)法官的角色形象必须发生转型,穿上一见法袍或摘下大盖帽后,公众心理不会改善看法(4)大家要明白,诉讼是一种社会关系,特别是行政诉讼中,不言自明的涉及到权力关系,又由于中国传统官僚建制的原因,法官的权力在裁断中处于劣势。申诉的目的是,如果不需要共鸣引起停止改进的地步,那么希望至少默许法官履行职责的正当性,同时,使法官权力的行使具有权威,不应受到过多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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