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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股东诉讼

公司治理与股东诉讼


倪建林


【全文】
  公司治理与股东诉讼
  倪建林
  法学博士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公司治理和股东诉讼机制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尚处在成长中的我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和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意味着对上市公司运行的规范有了更直接的法律支持。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构架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更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关注的是如何确实保护股东的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如何实现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有效制衡,如何强化董事会的负责性及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完善经理层的激励及约束机制。上述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大多国家都基本形成了各自的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OECD(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更是被广泛引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出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是顺应国际惯例。
  股东有权对公司及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英美国家,股东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一般而言,当被控不法行为主要损害股东利益时,适用直接诉讼;当被控不法行为主要损害公司利益时,就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派生诉讼。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因受虚假陈述的信息或受欺诈而购买或出售股票而提起的诉讼,是比较典型的直接诉讼。而因公司董事或经理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及进行利益冲突交易时,股东提起的诉讼往往是派生诉讼。由于股东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手段对制约经营层非常有效,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接纳了英美法上较为普遍的股东诉讼机制,包括对派生诉讼的吸纳,如日本将其称为代表诉讼。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国最高院所发《通知》中规定的诉讼,基本上是指股东的直接诉讼。
  事实上,股东诉讼机制的建立对公司治理准则的确切落实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若没有股东诉讼机制作为最后的司法保障,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各项股东的权利和对公司经营层的制约将很有可能在得不到遵守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救济和制裁措施,也就是产生“法律落空”的状况,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由股东诉讼要求赔偿而产生的对公司经营层的足够震慑力,才能最大程度上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国在完善公司治理原则的同时,都注意到了强化股东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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