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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

  三
  随着1997年和1999年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以及将来大陆与台湾按“一国两制”方针实现统一,港、澳、台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我国成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多法域国家,中国的区际私法制度成为学者们广泛深入研究的课题。那么我国的区际私法对待反致的态度又怎样?
  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复合法域国家的内部法律结构形式,因此在探讨我国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时不得不首先探讨我国区际私法的立法体例。 
  对于我国区际私法立法采用何种体例,我国学术界颇有争议,大致有如下观点:[10]
  第一,制定我国统一的区际私法。我国大多数学者赞成这一观点,因为统一的区际私法既能促进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一致,又能避免同时采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可能产出的各法域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且有利于增强冲突规范本身的统一性、针对性和可预见性,实现各法域法院对于同一事件审理判决结果的一致。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制定统一的区际私法,条件远未成熟,这种设想太过于理想化,无论在现在还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其可行性都是微乎其微的。
  第二,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采用这种方式立法难度并不大,事实上台湾地区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就是这方面立法的一种尝试。在制定统一区际私法难以实现的今天,由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调整巳迫在眉睫的区际法律冲突,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反对意见认为,由各法域自己制定区际私法,其规定必然各不相同,这样会引起各法域区际私法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将大大增加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
  第三,各法域直接援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这种观点认为,港、澳、台及大陆地区都存在自己独立的国际私法制度,所以在处理含有涉外域因素之事件时,可以直接援 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这种方法十分简便,考虑到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有较多相似之处,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但反对意见认为,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对于属人法的规定,香港国际私法采取住所地法主义,澳门、台湾国际私法采取本国法主义,但在区际私法中“本国法”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另外在相关的制度方面,如公共秩序保留、识别等等,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亦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完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决突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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