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

  还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区际私法上存在反致问题与否,取决于国际私法上是否规定反致制度。匈牙利学者萨瑟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在国际私法上被一般承认的原则必须在区际私法中适用,由于国际私法属于中央立法,应该高于区域立法,因此,如果中央或区域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中明确规定接受或排除反致,那么中央和区域司法机关的法官应遵守这一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必须依据在国际私法上对待反致的相同的原则加以解决。[5]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张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法,区际私法的性质是国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是高于国内法的, [6]所以国际私法的效力高于区际私法,区际私法对待反致问题的态度必须受制于国际私法对待反致问题的态度。
  在实践中,各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反致制度。[7]大致而言,有两种区际私法立法模式:全国统一区际私法模式与各法域分立区际私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又可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这种类型的立法有:波兰1926年颁布的区际私法典,前南斯拉夫联邦在1979年颁布的《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条例》等。这类国家的区际私法均未规定反致制度,这是因为其国内各法域都采用统一的冲突法,对于同一事件,采用相同的系属与连结点,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不存在。第二种类型,将国际私法类推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例如:1988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4条的规定,1948年前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典》第5条的规定,都将国际私法规则类推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这种类型的国家区际私法上是否接受反致,取决于国际私法上的相关规定,西班牙国际私法上拒绝接受反致,因而其区际私法亦拒绝接受反致,而前捷克斯洛克国际私法上接受反致,因而其区际私法亦接受反致。第三种类型,对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用同一法律解决,区际私法等同于国际私法。这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因为其国际私法接受反致,所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亦接受反致。如英国的“双重反致”制度(Double Renvoi),[8]既适用于解决英国同法国之间的国际法律冲突,亦适用于解决英格兰同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美国各州的冲突法历来也对反致抱一种保守的肯定态度。[9]
  第二种模式为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私法。例如,波兰在1926年的《区际私法典》颁布前,前捷克斯洛伐克在1948年的《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典》颁布前,其国内各法域均有自己独立的区际私法制度。这种类型的国家,其国内各法域的冲突规范各不相同,对于同一事件,采用不同的系属与连结点,具备了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区际私法上采用反致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