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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

论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


郭树理


【全文】
  (本科毕业论文)
  一
  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Private Interlocal Law),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和澳大利亚称之为“州际冲突法”(Interstate Conflicts Law),加拿大称之为“省际私法”(Private Interprovincial Law),瑞士称之为“州际私法”(Interkantonals Privatrecht),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准国际私法”(Quasi-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称谓不同,但含义却大致相同,即区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 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1]反致(Renvoi,Remission),本来是国际私法上的概念,是指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便适用了法院地法的实体法。[2]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据反致(Transmission)与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三种情形。
  区际私法上的反致是从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借鉴引申而来,其概念和含义与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基本相同,只不过这种反致不是发生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之间,而是发生在某一法律制度不统一的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法域)的法律之间,即一个法域的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而该法域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域的法律,结果法院便适用了自己法域的实体法。
  二
  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本国立法承认反致;第二,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必须包括其冲突法;第三,本国冲规范与被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对于同一事件规定了不同的系属与连结点。[3]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与第二个条件取决于各国对反致的态度,第三个条件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由于第三个条件在国际社会中是必然会发生的,因而在国际私法中,反致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态度。
  而在区际私法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区际私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所有的法律冲突均发生于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因此在国际社会中不太可能产生的情形,即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是不难产生的。如果某一复合法域国家 存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同一事件采用同样的系属与连结点,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就消除了,无论该国如何热衷于反致制度,反致制度都不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过程中正常运作。所以在国际私法上,是否采用反致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反致的态度;而在区际私法中,是否存在反致必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复合法域国家内部的法律结构形式,即是否存在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度。
  意大利学者德诺瓦认为:倘若复合法域国家国内有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度,那么在区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在复合法域国家内的每一个法域都有其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法域的区际私法,那么反致问题是可能在区际私法中产生的。[4]因为如果各法域的区际私法是统一的,那么对于同一事件,相关法域采用统一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与连结点都是相同的,那么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相反,如果各法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区际私法,那么对于同一事件,相关法域各自的冲突规范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系属与连结点,从而产生了反致问题存在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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