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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牛袭人的法律问题

  以上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欢迎指正。
   附李剑:   羚牛袭人援引刑法于理不通
  10月26日李悦吾先生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法律不叫人救人吗》一文,披露了陕西洋县一只羚牛入室袭人造成两人死亡的惨剧。读罢此文,我认为,在人遭到动物袭击的紧急情况下,“先救人”是明智的做法。但是,李先生在文中指出,“相对于《刑法》等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效力要低一个档次,而且在《刑法》里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条”,并以之作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抗衡的依据,对此我觉得不妥。
  (一)刑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罚的根本任务是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刑罚具有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环境法的法律范畴。环境法是社会法,以社会的最大福利为立法目的。与一般的公法和私法不同,它调整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取向,这也不是传统的公法、私法所能包容的。
  《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因此不能说《刑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野生动物保护法》高一个档次。
  (二)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时,适用《刑法》在道理上讲不通。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不是阶级关系。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刑法》上使用的概念;为了对抗《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对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的,必须报请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规定而把它们拿来做挡箭牌显得并不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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