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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牛袭人的法律问题

羚牛袭人的法律问题


赵兴洪


【全文】
    羚牛袭人的法律问题
        --与李剑商榷
         赵兴洪
  中国青年报21日绿版刊发了李剑题为《羚牛袭人援引刑法于理不通》的文章,李文对刑
  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对象作了比较中肯的分析,并且对先救人的价值取向予以肯定李
  文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起了很好的导向作用,但笔者对李文某些观点仍有不同看法,兹略陈 管窥之见如下,欢迎指正。
  (一),野生动物(本文均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袭人应该援引刑法
  就野生动物袭人后是否应“枪毙”而言,援引刑法显属于理不通,因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动 物可以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但是,在野生动物自发地袭人的过程中,如果受袭公民面临生 命危险,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损害——甚至杀害——野生动 物,应该援引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条款。诚然,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保 护的是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不是由犯罪引起的社会关系不在刑法的调整之列。但在某些 情况下,刑法也指引人们为某些合法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这些行为既可能发生在 人与人之间,比如正当防卫;也可能发生在人与动物之间,比如紧急避险。因此不能简单地 说刑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刑法调整的是犯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发生在 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就不受刑法调整。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的起因条 件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动物引起的。不仅如此,由于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公民实施此行为 也不需要报任何部门批准。因此,公民面临野生动物侵袭时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需要“报 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笔者未见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对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生国家一 级保护动物,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的,必须报请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条文)。其实原因 也很简单,受袭人的生命尚在危险之中,他如何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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