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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

  (二) 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的科学化,实际上就是要求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避免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长官意志和主观随意性。从该《规定》的制定情况来看,此法不能反映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对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破坏。司法独立是我们的目标,对法官的任职与罢免应有自己特殊的程序,而不应当采用行政官员的方式。法官与他们有很大的差别,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权,司法审查更多的是对法律的审查,而不是事实审查。法官更多的表现为对法律的忠诚,而不是对上级的忠诚。,《规定》与我们现在的追求却背道而驰,例如:在第一条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其实质就是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没有把他们当作中立的审判官。
  (三) 立法的法治化
  法治化,是对我们各项工作的总要求。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要求立法机构或司法解释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要在法制的权限内立法,同时立法内容要合法,立法的程序要合法。这里只从内容的角度来分析,该《规定》在第一条中规定:“根据《法官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此条款规定反映出该《规定》的合法依据,即合法性。虽然如此,该法还是有与《法官法》冲突的地方,例如:《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与《法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冲突。这显然加重了法官的责任,是长官意志在立法中的体现。 
  二 、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解析本《规定》
  立法者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依据正确的原则是基础,合理运用立法技术是必须。一部法是否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质量,而立法技术是正立法质量的保证。本文所谈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结构营造技术,即法律的文本结构形式。本《规定》共十一条,基本上包含了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下面从其符合立法技术和不符合立法技术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 符合立法技术的情况
  1、法的基本品格设定技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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