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发展的法哲学思考

  在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之后,中国历经了上百年的屈辱与斗争才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是, “1949年以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ic society)。”[22]在计划经济调节下,经济个体——企业,被紧紧的束缚在整体计划之下;在大一统的政治体制下,个人被紧紧地束缚在单位、组织之下。很长一段时间中,个体意识仍是无法发展,“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位置,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与‘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23]此时的中国社会,被控制在整体主义的行政秩序当中,连法律秩序都无从谈起。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历了‘文革’浩劫的中国,决定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上,国家的直接干预大大减弱,而以宏观调控为主;在政治上,行政手段逐步减弱,法律意识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法得到了很大发展,经济法学也骤成“显学”。
  同样是经济法的兴起,在东西方背景却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经济体制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经济法是为市场机制的建立“保驾护航”;而西方国家所要解决的则是市场本身的固有缺陷,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这些缺陷。中国是长期的整体主义社会向个体主义过渡的转型期,而西方却已经历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循环。这样的不同背景,就决定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还必须经历一个反复的阶段。
  “1998年的中国学术思想界,最值得注意的景观之一,就是自由主义学理立场的公开言说。”[24]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并上升到个体主义、自由主义这样的层面,柏林、哈耶克等成为了中国学术界所推崇的人物。而哈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学者就认为,市场经济下只要通过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即可,而无须通过经济法来追求实质公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都无必要,市场会自己做出调节,市场是公平的。在这样一种个体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引导下,中国法学界的重心也就开始向民商法这一以个体主义、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律倾斜,经济法自然从“显学”沦为了“冷门”。可以说,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个体主义的“补课”时期,正在补上西方在18、19世纪的发展阶段,即循环中整体——个体的阶段。民商法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心也是符合了循环的主线的原则。
  五 结语
  处于“补课”期间的中国,经济法只是暂时的低谷,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后,经济法将会在中国有一个复兴的过程。当代世界,两种经济体制已趋于融合;在政治上,西方国家打出了“第三条道路”的旗号,吸收了社会主义的一些经验;在法律上,也必然有一个趋同的过程,经济法在西方的发展,证明了其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国,也必然将会确立起经济法主导的法律秩序。但是,这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学者应该消极地等待这个时候的到来,而是应该通过对过去经济法发展的反思,对经济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中国刚刚加入WTO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更应该思考民商法秩序对中国的影响,如何以经济法去解决民商法秩序的弊端,去应对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挑战。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在的中国少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的弯路,使未来的中国以其先进的法律秩序领先于世界。[1] 参见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