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发展的法哲学思考

  然而,世界的发展并非人们可以完全把握,曾经被认为完美的民商法秩序在新的时代遭到了挑战。“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8]科技的进步、生产的社会化,使得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造成了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无人进入,公共物品无人提供;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了经济结构比例失调。这些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危机的产生。自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社会频繁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并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破坏。为了应对生产社会化带来的挑战,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传统的个体主义发生了动摇,整体主义再次上升到重要位置。德国法学家耶林就认为,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法学家庞德更是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性的法”。[19]整体主义的复归的法律体现,便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勃兴。“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20] 正是因为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与总体经济公平、个体经济效率与总体经济效率、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社会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战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秩序得到确立。在经济法秩序确立之后,西方社会的法律走过了整体——个人——整体的循环。
  四 东方:不同的道路
  在东方,尤其是古老的中国,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循环运动并未出现,而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主义。自从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就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得了统治地位,法律也不例外。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因此人可以通过道德的完善来达到利他而不利己,以合乎整体利益的要求;儒家的伦理观是以忠孝为核心,强调个体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个人没有独立人格,社会却可以支配一切。[21]这种思想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可以称为刑法秩序,属于绝对的整体主义法律秩序。政治上、法律上、思想上的专制的配合,导致中国形成了超稳定的封建社会,个人被淹没在整体的汪洋大海之中,个体意识根本无法萌芽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