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体育:法律不能承受之轻?

体育:法律不能承受之轻?


郭树理


【全文】
  1927年1月2日,元旦后的第一天,数万球迷在荷兰鹿特丹体育场观看一场新年足球赛。比赛正在紧张激烈的进行——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主队的进攻队员进攻到客队禁区附近,客队防守队员在无法阻挡对方进攻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犯规策略,其在进攻队员身后猛地一推,进攻队员飞身倒地,鼻子摔伤,血流满面,球迷们都在等待裁判的判罚……突然,一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冲进场内,逮走了该名犯规队员。
  原来,该警察先生是第一次在球场值勤,他看到这一犯规行为,认定是法律上的伤害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犯规队员被带到警察局,录完口供后,被允许再次返回球场,但是比赛却也无法进行了,客队俱乐部经理拒绝让其球队继续比赛。荷兰足协在紧急磋商后,亦决定放弃这场比赛,并向荷兰司法部长提出抗议。抗议信中写到:“我们认为,警察在球场上的唯一职责是维护比赛秩序,保障比赛的正常进行,至于对犯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比赛裁判来实施。在比赛中,运动员们均接受裁判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来自球场外的干涉,尤其是警察的介入,将使正常的体育比赛无法继续。因此我们恳请部长大人,向您下属的警察部门澄清:今后不得干涉体育比赛,不得动摇裁判的权威。”【1】
  在这封抗议信中,荷兰足协还表示了对行政部门及法院系统干涉体育比赛事项的担忧。这种害怕法律介入体育领域的想法,并非只有荷兰足协才有,在国际体育界,这似乎是一种极为普遍的忧虑。
  1973年,高级赛车联合会制定了世界摩托车锦标赛的参赛规则,其中有一项要求参赛车手与参赛车队的国籍必须相同。在该规则通过的同一年,即有赛车手对此提出异议,一名名叫科奇的荷兰赛车手向欧洲共同体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国际赛车联合会的该项参赛条件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7、48以及59条,特别是第48条,禁止对成员国境内的雇员进行国别歧视。欧洲共同体法院最终的判决认为,禁止国别歧视的规定对欧共体内的任何雇用人员均适用,体育运动员亦不例外,但是如果有些特殊的规则或惯例,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车手国籍必须与车队国籍一致的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non-economic),就不违反禁止歧视的规则。【2】
  时隔17年,在1990年,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比利时车手柯里恩及其所属的荷兰积架车队又因国际赛车联合会的上述规则,诉诸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案件并且还上诉到了荷兰海牙上诉法院。诉讼中有一些法官表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但是后来原告撤回了诉讼,并且没有参加当年度的世界锦标赛,来自国际赛车联合会的压力,迫使原告撤诉,国际赛车联合会警告柯里恩和积架车队,有可能永远取消他们今后参加任何比赛的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