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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

论婚内强奸


郭书山


【全文】
     论婚内强奸
  郭书山
  内容提要 探讨“婚内是否有奸”,无论就强奸罪的立法完善还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婚内有奸,但构成“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将分居作为离婚诉讼前的一个法定阶段,由受理离婚案的法院应一方所诉,做出裁决。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应将其规定为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丈夫在上述情况下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依法不能按强奸犯罪处理。
  关键词 强奸 分居 婚姻  罪刑法定 
  强奸罪是刑法分则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中设立该罪有力地打击了严重侵犯妇女性权力的犯罪行为,依法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侵犯妇女性权利危害行为的日趋复杂,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的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从理论上对其作以探讨,将有助于丰富强奸罪的立法内容,同时对于界定司法实践中该罪的惩治范围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 、传统理论关于强奸罪特征的界定
  刑法理论认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指妇女生命存续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到、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使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使指暴力、胁迫手段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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