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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袁海勇


【全文】
   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实行措案追究制时,在全国率先作出了这样一条规定:凡以实体不回重审的案件只有在审判委员会2/3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发以上通过追究决定时才予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凡是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计论决定,可直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制度理由很简单,对于实体内客的认定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比较微妙的问题上每个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只要裁判结果确定的方向正确,而很难确定哪一种具体的结果,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 对于诉讼程序,因为已有明文规定,故此具有客观性,它不受制于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因而程序违法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如果审判人员尽到注意义务,则这种错误本来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尤其是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立法相对而言还很单一,不具有英美法系那套体系庞大、结构严密、操作难度较大和专业化要求很高的程序立法情况下,这种错误就更不可原惊了。
  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作法体现了诉讼程序在司法公正中的应有价值,它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发展的趋势,在全国树立了一个较好的榜样。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对诉讼公正的应有价值不够重视,从而阻碍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笔者拟从实现诉讼公正入手,通过诉讼公正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观点试述一二。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中Justice一词相适应。公正或正义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时代,不同意识形态对它有不同的理解。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如果我们不谋略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满足个 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系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布菜克法律词典》对正义一词解释是:“在法学上,是指对法律事件或纠纷的永恒不变的处置,以使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在法律制度中,公正或正义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实体公正或正义,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的保障。二是形式公正或正义,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到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三是程序公正或正义,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实体公正重视的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而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形式公正则是联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纽带,它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一切案件和一切人适用实体法时应遵循统一标准,使实体公正得到普遍实现和保障,另一方面它又对法官将法律公正地适用到具体案件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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