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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创制区域性投资协定的必要性和中国的对策

 一方面,出于对GATT第24条的考虑[5],在24条的框架下,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是被允许的。另一方面,茂物目标实际上就是要建成一个贸易与投资完全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区。但目前来看,APEC离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组织内形成的决议,都是“宣言、议程、声明、计划”这种所谓的软承诺,甚至算不上国际法上的软法规。作为APEC方式的特点,最高层次会议不着正式服装,而是着民族服装会议,无正式规定的议题,各成员可在领导人会议上提出自己的建议。会议通过的文件是以领导人承诺的方式而非签署协定,这种建立在基本的诚信原则基础上的承诺,实在是面对要在成员间存在的巨大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基础上通力合作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APEC要改变其“领导人空谈俱乐部”的形象,必须在这种宽松灵活的体制之下努力寻求一种更为稳固的合作机制。这种务实的作风在这次上海会议上已经有所体现。而最有希望在这一方向上有所突破的领域就是投资领域。其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间巨大的差距在国际投资领域是很有代表性的。通过签定区域性投资协定的形式,可以总结APEC几年年来在投资自由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及时的为将来更密切的投资领域的合作关系打下稳固的国际法制基础,为APEC成员更为全面深入的经济合作做好准备。如果说APEC这些年以单边承诺的方式在为茂物目标的实现做各自的国内调整,那么,以签定区域协定的形式在有限的领域内逐步达成跨国的一致,将是实现最终目标而进行阶段性努力的必然选择。更为重要的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达成理解和让步,从而在区域内达成利益一致的区域性投资协议成为可能。可见,只要走出这样奠基性的一步,APEC未来的发展就大有可为。也只有成功的走出这一步,才能切实的保证茂物宣言所提出的发达成员2010年,发展中成员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创制投资协定的现实基础和对世界投资自由化的意义
  目前,在APEC框架下进行磋商并创制独具特色的区域性投资定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并且这一行动将对推动全球的投资自由化产生深远的意义。由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的提出,到单边行动计划下“选择菜单”的具体操作适用,APEC十几年在投资自由化的发展道路上所取得的成就为其国际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投资协定的订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4年APEC部长会议通过了“APEC非约束性投资原则”(NBIPs),规定了12条原则,这些原则涉及的面很广,但是标准相对偏低,它只规定了投资自由化的一般原则,对国民待遇、实绩要求、利润汇回与外汇兑换等有关投资者待遇的核心问题则规定很弱,有关争端调解的规定则更是由于APEC的自主自愿原则而显得形同虚设。后来,为了落实这些非约束性投资原则,推动迟缓的APEC投资自由化进展,在1998年底,APEC制定了“自愿选择纳入单边行动计划的有助于强化成员经济体的投资自由化和商业便利化做法清单”。简称“投资自由化选择菜单”,其基本设想是,列出一批有助于实现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具体措施,汇编成菜单,作为成员制定和实施外资政策时的参考,供成员在更新单边行动计划(IAP)时自主选用。这项菜单的制定是APEC推动投资自由化进程的一项重大进展。选择菜单除前言之外,还包括总则、透明度、非歧视性、征用与赔偿、冲突及类似条件下的保全、与投资有关的资本移动、实绩要求、人员入境与居留、争端调解、知识产权、避免双重征税、竞争政策及管理改革、商业便利化措施等13部分内容。同NBIPs相比,“选择菜单”新增加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商业便利化等相关内容,对外资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关规定十分具体,直接可以用做成员制定外资政策的参考,其实质上起到了APEC成员国家投资自由化立法的示范法作用。一方面,体现了发达国家对投资措施的高标准的要求,体现了发达成员急于打开发展中成员市场,扩大外资进入的意愿;另一方面,从反面指出了目前在发展中的投资输入国一方尚存在的大量的有碍于投资自由化的问题,为这些国家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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