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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美欧竞争法冲突及国际协调

  国际层面的合作
  在美欧双边协议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欧盟与美国开始设想更高层面的合作。其中已经开始付诸行动的是由美国率先提出,欧盟极力推崇的将竞争合作问题纳入到WTO的框架之中加以解决。美国与欧盟都认识到自由贸易政策与国际竞争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欧盟认为,竞争法是保证自由市场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贸易与竞争的紧密协调是自由开放市场的成功保证;[24]美国也表示,美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依赖使反托拉斯法与贸易规则的合并日显重要。[25]在1999年5月11日至12日东京举行的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四方贸易部长会议的主席声明中再次重申,竞争法是贸易自由化的必要补充,WTO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26]
  1996年底,根据欧盟的建议,新加坡部长会议上设立了一个竞争政策工作小组,开始正式进行将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进行研究的工作;1998年10月,该工作小组向世贸组织理事会提交了第一份报告,直至最近,欧盟仍在呼吁WTO新一轮谈判能将各国的竞争政策纳入讨论的范围。[27]然而,与欧盟的积极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对将竞争政策纳入WTO表示出犹豫,他们的主要担心是,由于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太大,因此WTO成员国难以就国际竞争政策达成一个最低标准的协议;此外,WTO规则旨在规范政府行为而非私人行为,WTO仲裁庭主要是由贸易官员而非反垄断律师和经济学家组成,因此WTO框架下的国际竞争合作可能会损害各国竞争主管机构间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努力。[28]因此,美国仍倾向于采用完善现有双边或区域性协议机制的方法来加强竞争领域的国际合作。
  尽管在是否将竞争问题纳入WTO框架的问题上美国与欧盟尚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双方都充分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问题需要采用国际性的方法来加以解决。事实上,双方也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在世贸组织1999年部长级会议上,欧盟代表就达成WTO框架下的竞争合作协议阐述了其原则立场。[29]首先,WTO竞争协议只能约束成员国政府而不能直接约束企业,因此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将该协议并入或转化为其国内法;其次,WTO竞争协议应就成员国合作事宜达成基本的原则性的条款,不应急于在WTO协议内设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及执行条款;第三,WTO协议应突出强调禁止那些各国公认的对国际贸易及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并进而影响WTO市场开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欧盟还提出了构成WTO竞争协议的四个核心内容:[30](1)协议应包括竞争法及执行竞争法的核心原则及各国公认的竞争规则。例如竞争实体法的范围;执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及司法机关的作用;竞争法适用的限制与例外;不歧视及透明度原则;私人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的权利等;(2)禁止对国际贸易及投资具有显著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对硬性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的限制;对各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原则的重新考虑;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制定统一标准;加强对涉及国际影响的兼并的控制等;(3)国际合作条款。WTO竞争协议应包括成员国之间的通报、磋商、对造成国际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以及互换非机密情报信息等机制;此外,协议还应包括积极与消极礼让条款,以鼓励各国在制定双边协定时彼此进行合作;(4)利用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各成员国竞争合作中出现的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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