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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美欧竞争法冲突及国际协调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美欧竞争法冲突及国际协调


陈力


【全文】
  摘要:美国与欧盟分别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竞争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欧美竞争法在具体适用中产生了激烈冲突。通用/霍尼韦尔等系列并购案暴露了现有国际竞争合作及监管机制的严重不足。因此,建立并完善双边竞争合作机制,进而将竞争问题纳入WTO框架将是协调各国竞争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一年七月三日,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并购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Co.)一案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正式否决。这起耗资达420亿美元的并购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寻求合并的双方是美国的两大公司,其合并计划也于今年早些时候获得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批准,但双方在向欧盟寻求支持时却遭到了反对。欧盟委员会反对该兼并案的主要理由是:通用电器与霍尼韦尔合并后将导致通用电器在不同市场的垄断地位,通用电器公司有可能利用飞机租赁事业部来垄断发动机和航空电子市场,严重阻碍航空工业的市场竞争,从而使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1]负责此案的欧盟竞争事务专员马里奥·蒙蒂(Mario Monti)承认,美国与欧盟在通用电器与霍尼韦尔合并案中的不同决定不能简单地以对错来评判,它实际上反映了美欧双方对反垄断问题评判标准的严重分岐。[2]事实上,欧盟与美国在兼并及反垄断问题上的分歧早已有之,早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就曾对当时世界航空业的最大并购案,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案作出强烈反应并威胁要制止这起交易,由此差点引发双方的贸易大战,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表示将向世贸组织寻求对欧盟的贸易制裁;同样,被欧盟批准的All-European与Air Liquide of BOC Group并购案也曾遭到美国竞争主管当局的否决。
  欧盟与美国在一系列的公司并购案中的不同决定及观点分歧反映了双方在竞争政策及竞争立法(包括有关竞争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激烈冲突,同时也暴露出当代国际竞争立法及反垄断国际监管制度的严重不足;当有关国家对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不同决定时,国际社会亦缺乏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美国与欧盟分别拥有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竞争法体系,欧盟之所以对美国大企业间的并购案具有否决权,其根本原因还是欧洲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美国抗衡。相形之下,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大企业兼并在全球形成的垄断似乎没有发言权,更不用说否决权了。随着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垄断及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国际化,任何国家单靠其一国竞争法的力量已难以解决跨国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加强竞争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国际竞争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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