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4>)

  其五,主体与客体(简言之是人与物)的对立还面临着科技进步带来的压力。如苏永钦教授所说,“基因科技的突破,更使科学家扮演起上帝的角色,这种将主体当作客体的操作(subjekt-objektiviert-operational),对民法的前提决定才真正具有颠覆性。当科学家可以用不伤害人体的方式复制器官之后,今天在国际上已经十分活络的活体器官交易,是不是可以允许地上化,甚至量产?‘自己’的订做,又是什么性质的契约?……当科幻小说中的机器人、生化人进入我们的生活,当这些非上帝杰作拥有的人工智能,已经复杂到可以在一定程度内‘自主’的和人们亲密互动以后,民法要把它们放在什么位置——物、动物,还是半自由人?”[10]因此,这种主客体差序格局必将面对巨大的挑战。
  因此,可以认为,法律上主客体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主体与客体的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从而导致有时主客体彼此重叠,有时又存在着无法归纳为主体或客体之一的中空地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理论体系越发显示出其自身的局限与狭隘,无法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 汉译增加新问题  
  法律术语的汉译无疑又为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添加了新的烦恼。一如刑法学者要回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不是一回事的问题,民法学者也不得不为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内容等纠结在一起,斩不断、理还乱的术语花费时间和精力。胡长清先生认为客体与对象同而与内容异:“无论何种权利,莫不以一定利益,为其权利内容。例如物权,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着急物,为其内容;债权,以特定人对于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为其内容是。为构成此内容,则必有一定之对象,例如物权,以一定物为其权利之对象;债权,以特定人之行为为其权利之对象是。此对象,即此之所谓私权之客体(Rechtsobjekt od. Rechtsgegenstand)。由此可知,私权之客体与私权之内容迥不相同,即一为私权之对象,一为构成私权内容之利益。”[11]而李宜琛先生则认为客体与标的、内容相同:“一切之权利皆以一定之社会的利益为其标的(内容)。……第权利标的(内容)之成立,要必须有一定之对象,是即所谓权利之客体。例如物权之标的(内容)为直接对物之支配;债权之标的(内容)为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故物权之客体即为一定之物,债权之客体即为特定之人。”[12]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客体与对象为同一:“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例如物权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之物为其内容或目的,债权以要求特定人之一定行为为其内容或目的,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为权利之客体(Rechtsgegenstand)。”[13]而现代的学者则多将客体与标的等同起来。[1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