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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4>)

  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可能造成很多问题。概括来讲,至少有以下三点。
  1. 主客体划分标准具有模糊性
  其一,按照主客体学说,自然人是当然的主体而非客体,因此人的身体不能够成为物(即客体),不过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某一器官(如血液、头发、某些脏器等)可以和人体相分离,这分离了的器官则可以成为物。而如果该器官,甚至是某一物件(如牙填、心脏起搏器)被长久地置于活着的人体之中,则其就又失去了物的性质而成为了主体的一部分。这就暗示说,在主客体问题上其实缺少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判断一个事物是否是客体必须结合主体的状况而定。
  其二,自然人由于死亡而丧失了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4]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遗体的法律地位如何?换言之,遗体是否因当事人(主体)的死亡而当然成为物(客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遗体就处在主体与客体之外的中空地带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如何确定这个物的归属呢?是列入死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吗?然而遗产的概念是死者生前所有并在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死者生前其身体并不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其债权人无权请求以其身体作为债权的担保、也不能对身体请求强制执行,因此遗体并不构成死者的遗产。如果是这样,继承人将如何处置遗体也就成了问题——总不能置之不理吧?[5]对此,德国学者认为,除非尸体已经变成了“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6]这或许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也恰恰暴露出主客体二分理论的局限或空隙所在:在该理论格局之下,根本没有给遗体留下适当的空间。
  其三,在现代的民法里,不仅自然人而且由法律拟制的人——法人也是法律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相当的财产,[7]即法人没有财产将不足以成为法人。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财产之于法人就相当于器官之于自然人。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却循着保护自然人财产的路径,将对法人财产的侵犯仅仅认定为是侵犯财产权(客体)而不是侵犯法人人身(主体)的行为,这样主客体理论在法人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
  其四,与尸体在主客体理论上的尴尬地位类似,如何为动物在该理论体系中找到恰当的位置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代德国的动物保护主义者对立法施加影响,从而对民法典进行修改,不再把动物规定为“物”,但是在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既定模式下又不能把动物划入主体之列,最后只好规定,动物不是物,但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8]这种做法难免有被讥为“掩耳盗铃”的嫌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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