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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4>)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4>)


姜朋


【全文】
  一、主、客体对立理论的场景转换
  在我们学习部门法(尤其是民法)的时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用一种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即区分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但是,就主体与客体而言,它们首先是一对用以解释人与身外世界的哲学范畴。“人和世界,就其关系而言基本上包含两种。一是自然关系。这是由于人本属自然的产物,人产生以后作为存在仍然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人的活动便不能不始终受到自然的制约,甚至受到自然某些法则的支配。另一种是人的关系,或者叫作属人关系。这是有人的实践活动所形成,人通过运用自然规律而对自然力量的支配关系。在这种关系里,人是作用的主体,自然变成受动的客体,并成为从属于人的一个组成部分。”[1]“近代以来的哲学,已经自觉地从人出发去思考哲学问题,在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中,更为明确地从‘主体’出发去反思全部哲学问题。而在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概念世界’中,则构成了人类按照自己的思维本性而形成的人的特有的世界。”[2]因此“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人们可以说,人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主体,而被人认识和被人改造的对象就是客体。”[3]在这种哲学的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是一个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的存在,因为正是他赋予客体以意义,并建立起主客体之间的联系。
  而在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场景里,主客体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法学中的主体虽然也是抽象的结果,舍弃了具体的、个别的人所具有的的喜怒哀乐、憧憬失落,但是经过这种抽象之后的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仍然要被放置在具体的场景(法律关系)中与同样经过抽象的其他主体(人)一道讨论。因此,与哲学关系中那种主体—客体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一开始就是人与人(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则不过是连接不同主体的媒介而已。比如就民法物权关系而言,从来就不是什么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而是透过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所体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正是如此,所以可以说法律上的人正是依靠物而实现了自身的独立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无疑应了那句(民事)法律见物不见人的指摘。
  二、法律关系主、客体对立理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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