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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司法若干问题之比较

  一、 相同或相似之处。
  由于两岸有着相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两岸公司法在立法体例上均采民商合一,并制定公司单行法。两岸均不设法典,但也不象瑞士那样将公司法列入民法,而是单行立法。国家将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台湾也是如此。在章节安排上都是分合有别,大陆公司法在章次安排上采取有分有合,以合为主。公司法分十一章,共230条。分,是指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列专章分别进行规定。主要针对不同种类公司的不同特点作出具体规定。合,是指对一些共同性问题则合并规定如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与清算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许多共同性规范,采取有分有合,以合为主的办法。台湾公司法在章次安排上也是分合结合,但以分为主。该法共九章,436条。对于每种公司都有关于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在总则、登记与认许两章中规定了一些共同问题,但总的来看是分合结合,以分为主。
  二、 差异:
  海峡两岸在政治、经济体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两岸公司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不同,使得二者之间的区别极为明显。从总体上来说,两岸公司法主要存在着如下这些差异:
  1、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大陆公司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公司。而台湾《公司法》第二条(公司种类)则规定:“公司分为左例四种:一、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三、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可见大陆公司法调整的范围较台湾要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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