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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司法若干问题之比较

两岸公司法若干问题之比较


宋建民


【全文】
  两岸公司法若干问题之比较
  厦门大学法学院 宋建民
  前不久两岸相继加入WTO这一世界性贸易组织,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不仅会对各自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必将对今后两岸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巨大变化。作为该组织的成员,今后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必须在WTO协议这一框架内展开,都必须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两项基本原则。因此,两岸之间的经贸往来将突破以往那种绝大部分局限于民间的状况,而在一种对等的关系展开。伴随着这一变化,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将大幅度增加,相互到对方投资,设立公司、开办企业也会随之增加。在这一新形势下,对两岸的公司法作比较研究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关于海峡两岸公司法的比较研究,已有诸多专家学者提出过自己的真知灼见,本文中笔者在借鉴和参考前人已取得的成果上就此课题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许多学者认为海峡两岸公司法都是在参照了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有少数学者并不认为我国公司法属于大陆法系 。这当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我国到底属不属于大陆法系这并不是最关键的。因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的公司法,都必须体现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但同时会受到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制定法律的背景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等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公司法又会体现出自身的一些个性。因此我认为比较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影响公司法制定的因素和具体条文规定的研究找出二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及其根源,从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海峡两岸公司法作一粗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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