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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述评

  (2)给我国的信托投资管理公司作了明确的定性和定位。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信托业在我国受到极大的扭曲。在定位上一直将其视为单纯的金融机构,比如,《暂行规定》30条第2款规定:“专业银行不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必须按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租赁等,必须在批准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发放。信托业务的收益,由专业银行统一核算。除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批准外,不得办理投资业务,对外不得挂牌,不得单独开设账户。”在实践中与银行几乎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银行用来绕过法律限制,办理其所不能办理的存贷款业务的工具而已,完全处于银行小伙计的附属地位。不仅银行信托部的经营如此,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也不例外。比如,信托存款的利率与银行的利率一样,信托贷款利率也与银行一样只能上浮20%,信托存款准备金也与银行存款准备金一样,信托存贷款的管理与运用与银行存贷款毫无区别。所以,信托业难以得到独立的发展。
  从信托业的发展来看,虽然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作为一门产业其特色在于:现代信托业是财产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有机统一,而二者中首要的却是它的财产管理机构性质。
  首先,信托业是一种财产管理机构。信托业作为营业受托人,除了以组织的方式出现并以获取报酬为目标外,与一般的个人受托人并无区别,其功能都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信托业在本质上乃是一种财产管理机构,并非单纯的金融机构。其次,信托业又是一种金融机构。信托业通过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了资金,从而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挥着金融机能。再次,信托业的财产管理机能和金融机能是互相依存的。财产管理机能的深化体现为金融机能,而信托业的金融机能也是以其财产管理机能为基础的,它不可能单独存在。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对于资金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作为妥善管理的方式,信托业可以将信托资金用以投资和贷款等,由此信托业才发挥了其信用中介的金融机能。可见,信托业的金融机能实为其财产管理实现的结果形态。如果单纯地视信托业为金融机构,片面地强调其金融机能,势必歪曲信托的本旨,抑制信托机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阻碍信托业务的拓展。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曲折历程,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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